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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新宪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民(1982)办10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2-12-26

施行日期:1982-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体现了党的十二大提出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我国的长治久安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提供了法律保证,同时也为我们民政部门进一步做好民政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准绳。因此,结合学习十二大文件来学习新宪法是当前各级民政部门的一件大事。在学习中,要紧密结合民政部门的实际,学深学透。以学习新宪法、宣传新宪法、贯彻新宪法来全面开创民政工作的新局面。

二、目前,有相当数量的民政干部法律知识比较贫乏,法律观念比较淡薄。这不符合政法干部包括民政干部所必备的条件,这同新时期对于我们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彭真同志早就强调指出,政法干部要熟悉宪法等法律,并且要具备马列主义法律理论基本知识。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要以学习新宪法为开端,来加强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干部学习法律知识的紧迫感和自觉性,组织他们在学好新宪法的同时,学好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并使他们坚持学习法律知识和理论,成为合格的民政工作干部。

三、目前,民政法制建设是比较薄弱的,很不适应新时期民政工作的需要。我们应当通过学好新宪法,为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打好思想基础。由于十年动乱、内务部被撤销,使民政法制建设工作中断了10年。1978年民政部建立以来,虽然做了一些法制建设工作,但大量的任务还有待于今后去完成。我们现在执行的法规、条例,不少还是50年代、60年代制定的,有许多内容已经过时了,亟须加以修订或重新制定。根据国务院的指示,民政部准备有计划地对一些全国性的民政工作法规提出修改意见。鉴于宪法已经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还可以依照当地的特点特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我们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切实地考虑地方性民政法规的建设工作,以法律程序制定民政方面的法规,以便使民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改变目前某些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况。

四、要通过学习新宪法,使广大民政干部充分认识做好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对于维护和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对于发展目前我国政治经济的大好形势和保证今后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的意义,明确民政部门在基层政权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及早着手必要的准备工作,满怀信心地去承担基层政权建设的繁重而艰巨的任务。

五、新宪法把对革命残废军人和烈军属的抚恤优待、对盲聋哑残人员以及其他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对象的照顾,规定为他们的基本权利。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性质和优越性。新宪法规定要依靠国家和社会的力量来解决社会保障问题,这是我国几十年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我们今后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方针。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组织民政干部学习新宪法,充分认识优抚、救济、社会福利等民政工作就是为了维护和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权利的。各级民政部门要不断总结、完善和推广各种形式的国家和社会力量结合起来开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好办法、好经验,以便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望各地将学习和贯彻新宪法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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