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跨省市的中直单位职工失业保险能否实行集中管理的请示》(冀劳办〔1997〕35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第110号令)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因此,跨省市的中直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应向其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能实行对失业保险的集中管理。
劳动部
发布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7)11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12-09
施行日期:1997-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跨省市的中直单位职工失业保险能否实行集中管理的请示》(冀劳办〔1997〕35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第110号令)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因此,跨省市的中直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应向其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能实行对失业保险的集中管理。
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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