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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执行《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89)司公字第5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6-13

施行日期:1989-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江苏省、新疆自治区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司公(89)第13号“关于公证处申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和新疆司法厅“关于执行《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变通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鉴于目前有些地方涉外公证业务较少,达不到《办法》规定的年平均办证量三十件的标准,为了保证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正常进行,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实行市管县(包括县级市)的地方,凡涉外公证量不足三十件的县(市),其涉外公证业务,均由市公证处办理。

二、实行地区管辖县(市)的地方,本地区范围内各公证处涉外公证量均未达到三十件的,省、自治区司法厅可以指定各县(市)到相近的省辖市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也可以在地区范围内指定一个人员业务素质较好、交通方便、距离适中,且涉外公证业务相对较多的公证处办理。

此复。

司法部公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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