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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变结婚证的公证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75)法办司字第4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5-11-07

施行日期:1975-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我院1974年1月31日(74)法办司字第4号《关于涉外公证工作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关于我基层政权发给的结婚证“应一律换发我人民法院(公证处)出具的证明书”的规定,在执行中发现一些问题,因此,今后申请人所持的结婚证如无政治问题或其他不良影响,可不再换发公证书,申请人要求给予公证的,可用我院办公室印发的涉外公证书格式第九式予以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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