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五日(84)沪证外字第2555号《关于为徐雅云出具监护人证明书的请示报告》收悉。同意所提意见。可以出具徐雅云是其未成年女儿刘海敏、刘海勤的监护人的公证书。所拟公证书格式(稿)的前半部分可省略,证词为“兹证明徐雅云是刘金章的妻子,是刘海敏和刘海勤的生身母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精神,徐雅云是其未成年女儿刘海敏和刘海勤的监护人”。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84)司公字第9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4-05-05
施行日期:1984-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上海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五日(84)沪证外字第2555号《关于为徐雅云出具监护人证明书的请示报告》收悉。同意所提意见。可以出具徐雅云是其未成年女儿刘海敏、刘海勤的监护人的公证书。所拟公证书格式(稿)的前半部分可省略,证词为“兹证明徐雅云是刘金章的妻子,是刘海敏和刘海勤的生身母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精神,徐雅云是其未成年女儿刘海敏和刘海勤的监护人”。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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