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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特困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乌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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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01

施行日期:2003-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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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困家庭临时救助是以大病重病、天灾人祸、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给予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为主,以助学、就业扶助、住房解困等为辅的政策措施。

第二条 特困家庭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已经进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范围的家庭或虽未进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范围但已临界的家庭。

第三条 特困家庭临时救助是一项政府行为,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条 在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础上,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如家庭经济状况、困难对象劳动能力差别等,给予不同的救助,救助金标准为每户500--2000元。

第五条 要严格确定救助对象,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对申请救助人员的实际困难要进行实地核实调查,摸清情况,定期审批。按照特困对象个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区民政局逐级审核、市民政局定期审批的工作程序报批。

第六条 要坚持救济和互助相结合,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相结合,资金救助和实物帮困相结合,通过各种救助形式,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七条 市民政局是社会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家庭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经贸委、总工会等部门要积极协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区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临时救助制度,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社会临时救助。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乌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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