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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发布部门:巴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巴府发[2005]6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8

施行日期:2005-07-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共同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分工合理的新型城镇卫生服务体系,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川委发[2005]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全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1、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社会系统工程,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服务、方便快捷、送医上门、价格低廉、社会效益为主、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2、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目标是:到2006年,60%以上城区居民享受到方便、高效、优质的连续性、综合性、全方位的社区卫生服务。到2008年,城区基本形成基本医疗首诊在社区,疑难重症等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的良性运转的双向转诊机制。到2010年,全市全面建立起功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根据不同人群卫生需求,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六位一体”服务。

3、政府要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规划,合理布局。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扶持力度,认真落实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积极创造条件争创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我市社区卫生工作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发改委、民政、劳动保障、规划和建设、税务、药品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医药、残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问题。

二、科学规划,优化社区卫生资源配置

4、合理配置卫生资源,通过盘活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存量,把原有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合为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三个层次的城镇卫生服务体系,引导群众大病进医院、小病进社区。

5、调整完善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充分利用区域内现有卫生资源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可选择县(区)级医疗机构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功能和任务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5-10万人为宜,并根据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必须由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其他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社区卫生服务的前哨,主要由现有医疗机构整体转型或领办,可根据实际鼓励多元化方式举办,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局制定。

7、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要加强中医药工作,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

8、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利用贴近社区的特点,积极配合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群、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提供方便、快捷、综合、连续的基本卫生服务。

三、突出重点,落实相关配套政策与措施

9、市、县(区)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有关政策,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建设与装备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补助按常住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总数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财政承担。各县(区)财政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合理确定社区卫生专项补助经费,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年增加。

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考核,根据其任务完成情况划拨经费。对于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应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补偿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入医保网络的入网费、光纤费及网络服务费等应予以减免。社区康复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10、规划和建设部门在规划批准新建小区时,应在小区规划设计的公共设施中预留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用房由所在县(区)政府解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租赁房屋用作业务用房的,其房租应由所在县(区)政府按市场价进行全额补偿。

11、税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四、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技术水平

1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符合规定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

13、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与晋升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鼓励医务人员从事全科医疗服务。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生、护士、预防保健、管理等人员的转岗培训工作。力争到2008年平均每1万人城市居民至少有2名从事临床服务的全科医生,社区医生参加脱产二月以上转岗培训率达60%,社区护士和预防保健人员参加脱产一月以上转岗培训率达80%,管理人员参加一周以上培训率达90%.

14、积极探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的双向转诊机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与本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一对一”帮扶联系,每年应有不少于5%的社区医技人员到上级帮扶医院参加累计不少于二个月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学习,上级帮扶医院每年必须派专家定期指导其帮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局制定。

15、鼓励各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向社区流动,可根据社区卫生服务需要,在依法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安排本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或利用业余时间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挂职医生、护士为居民提供服务。市、县(区)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卫生高级技术资格前应有一定时间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锻炼。

1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必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并进行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17、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对不坚持社区卫生服务方向、不按“六位一体”服务功能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机构取消社区卫生服务的执业资格。

18、物价、劳动保障和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收费和药品等规范化管理。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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