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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在乡的特、一等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发给护理费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文字号:民(1983)优3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3-04-11

施行日期:1983-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河北省民政局:

你局冀民优[1983]8号文收悉。关于在乡的特、一等残废人民警察、 残废工作人员能否发给护理费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些在乡残废人员人数不多,大部分是在革命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负伤致残的。为了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生活不能处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在乡特、一等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可参照在乡特、一等残废军人的护理费标准,发给护理费。其发给时间,从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审查批准之日算起。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此复。

民政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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