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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鞍山市行业协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鞍政发[2005]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5-03-26

施行日期:2005-03-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4]20号)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促进我市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及建设和谐鞍山进程中的积极作用,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我国加入WTO后,企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行业协会肩负同类产品价格协调,维护行业利益,组织和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与国外企业和行业组织进行交流和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应诉及解决其他国际贸易争端的重任。同时,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一些不宜再由政府包揽的管理与服务性职能,将由行业协会承担。同时,解决影响我市经济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等某些深层次的矛盾也有赖于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因此,行业协会在经济生活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市行业协会发展的数量、结构和布局与新形势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多数仍沿袭政府管理模式,不能完全代表企业和行业的利益。我们必须要用改革创新的精神,扎实有效的措施,积极促进行业协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近期目标

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以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促进企业发展为导向,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按照“抓住时机,积极试点,区别情况,逐步推进”的原则,努力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积极营造政会分开,自主办会,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行政环境;以发展为主线,以发展促调整,加快发展新的行业协会,改革调整现有行业协会;逐步建立行业协会自主办会和政府依法管理相结合的行业协会新型管理体制。

行业协会发展的近期目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用2至3年时间,基本形成行业协会市场化成立发展机制和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运作机制;基本形成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行业协会布局结构;初步建立保障和促进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行业协会体系。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

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我市将制定相关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监督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清理不适应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将属于行业管理、行业服务方面的行业标准制定、资质认定审查、行业信息披露等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参与行业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促进实施并进行监督,参与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及应诉,参与价格协调、公信证明和项目前期评估论证等工作。

要把政府授权职能和行业协会自身职能有机结合起来,提高行业协会凝聚力、号召力和公信力,不断增强行业协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四、实行政会分开,为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推进政会分开是改革和发展行业协会的重要内容。对现有的“官办”、“半官办”协会逐步进行民间化、行业化改造,理顺政府与协会的关系。力争在2年内实现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在机构、资产、财务、人事等方面脱钩,解除“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与政府部门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分设。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行业协会负责人职务的,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意见》(辽组通字[2004]38号)精神,尽快退出或辞去公职。

行业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和副理事长(副会长)应由本行业德高望重的企业经营者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经选举产生。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职业化,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编制,可采取公开招聘等形式,在行业内或社会上公开招聘录用,并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行业协会要以服务会员为宗旨,通过不断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切实履行服务、自律、代表、协调职能。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开办经济实体或者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行业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社团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会费收入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政府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行业协会承担的有关行业管理职责,应给予相应的经费;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应通过协议或合同的方式进行;对按规划设立的各类行业协会,开办初期确有困难的应给予适当扶持。

五、加大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力度

要根据全市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加大改革调整的力度,提升综合能力,体现行业协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宽和行业特点不明确的行业协会,经梳理后分立重组。对一些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和行业日趋萎缩的行业协会,以及在同一领域重复建立的功能相近的行业协会要进行归并重组。争取用1年多时间,基本完成现有行业协会的调整改革任务。

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有行业代表性,对同一行业或产品在全市范围内只设立一个行业协会,实行一业一会,入会企业达到本市同业组织的30%以上或会员单位的营业额占同行业的比例达到50%以上。允许不同行业协会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根据我市工业“一个基地、三大产业”建设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组建钢铁、装备制造、轻纺、矿产品深加工等行业协会,强化自律性行业管理工作。对其它领域,要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及时组建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和地域界限。特别要注意吸收行业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覆盖面。要适当放宽入会条件,允许与行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鞍同业经济组织入会,专家学者可吸收为协会顾问,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对同业企业较集中、具有构成区域经济特色的行业或者产品,也可以由县(市)区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市行业协会,承担全市性行业协会的功能;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可以吸引或争取组建全省性、全国性的行业协会。

为了更好地推动行业协会健康、科学、有序发展,可在行业协会内树立示范协会和先进协会,对其进行表彰奖励。取消示范和先进协会终身制,每年复查一次,连续2年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取消荣誉称号。制定行业协会诚信标准,适时推行行业协会评估制度。对于连续3年达不到标准的,要予以警示,直至撤销。

健全行业协会退出机制。不能代表会员利益和缺乏行业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应自行解散或由政府引导解散,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一些长期不开展活动、内部管理混乱的协会,应在整顿的基础上重新登记或予撤销。协会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的,要依法进行清算。

要加强行业协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对行业协会的秘书长、财会人员和协会主要岗位的业务人员要及时进行职业和专业知识培训。

六、规范和创新行业协会管理体制

要坚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和政府依法管理相结合,创新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建立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宏观指导,协调各领域行业协会发展规划,调整布局。由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检查,并全面负责行业协会政策制定和协调等工作。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规划制定、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探索新形势下行业协会管理的创新机制,可将我市工业领域的成功实践,逐步扩展到商业、建筑业领域,推行政府部门委托的联合会指导行业协会(即“协会管协会”)的新型管理模式,以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减轻企业负担,避免“重复建立”和“功能相近”的问题,其它领域和县级以下原则上不成立行业性联合会。

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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