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地名标志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地名标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8]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7-12-26
施行日期:2000-03-22
时效性:已被修订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地名标志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地名标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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