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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地税流(2002)46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07

施行日期:2002-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十一月七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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