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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等3户企业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0-28

施行日期:1999-10-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等3户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请示》(铜国税发[1999]217号)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29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铜陵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磷铵厂等3户企业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顶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共726.28万元,分户抵顶的欠税额按你局上报数确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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