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等3户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请示》(铜国税发[1999]217号)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29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铜陵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磷铵厂等3户企业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顶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共726.28万元,分户抵顶的欠税额按你局上报数确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0-28
施行日期:1999-10-28
时效性:已失效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等3户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请示》(铜国税发[1999]217号)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29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铜陵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磷铵厂等3户企业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顶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共726.28万元,分户抵顶的欠税额按你局上报数确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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