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云南大理阿当有限责任公司征税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发[2001]1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云南大理阿当有限责任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在银行获得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不能视为为客户垫付购买汽车的资金。云南大理阿当有限责任公司为客户“代理购买”汽车,同时具备(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第五条 规定的其他两项条 件的,不应征收增值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2-11
施行日期:2002-02-11
时效性:已失效
大理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云南大理阿当有限责任公司征税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发[2001]1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云南大理阿当有限责任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在银行获得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不能视为为客户垫付购买汽车的资金。云南大理阿当有限责任公司为客户“代理购买”汽车,同时具备(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第五条 规定的其他两项条 件的,不应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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