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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在移交、撤消、解除挂靠中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地税征(2001)2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4-11

施行日期:2001-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在移交、撤消、解除挂靠中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财企[2000]21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分局应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移交、撤消、解除挂靠企业的纳税清算、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上述企业在移交、撤消、解除挂靠过程中,债权发生转移的,其欠缴税款一并转移。

三、对于无力清算税务机关各项税款的破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追缴欠税、滞纳金、罚款。

对破产完毕后形成的“死欠”,按照市局关于确认和核销破产企业“死欠”的规定程序上报市局核销。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在移交、撤销、解除挂靠中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财企一[2000]2186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国资局、各区县交接办:

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及京脱钩办字[2000]6号文的要求现将《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在移交、撤销、解除挂靠中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请按有关要求贯彻执行,办理好相关企业在移交、撤销、解除挂靠中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的具体问题。

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在移交撤销解除挂靠中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决定,作好党政机关企业的脱钩工作,根据中央有关决定精神,并结合北京市情况,现对贯彻实施党政机关撤销移交解除挂靠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撤销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一)撤销企业的撤销工作由党政机关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成立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出资各方和债权银行、税务部门参加的撤销企业清算工作小组。

(二)撤销企业应在清算组领导下进行清产核资,资产需要变现的,要进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撤销企业的债权债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净资产和债权,应主动收回。因追收不利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企业的债务,应根据债权人的申报和企业财务报表进行登记、确认,防止编造虚假债权,骗取企业资产。撤销企业的出资人(含党政机关以外的出资人]实际投入的资本金不足或出资后又抽回的,应在其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对撤销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党政机关应承担责任但无力清偿的可从本部门其它撤销企业收回并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资金数额以内,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专户拨款,清偿其债务。

(四)撤销企业货币资金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的应用经评估后实物资产变现所得进行清偿。实物资产的变现原则上应到市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服务机构,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

(五)撤销企业银行呆坏帐,应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清偿。如无力清偿的,可依法破产。

(六)撤销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市脱钩领导小组对撤销企业的批复和有关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撤销企业的注销登记;并到税务部门结清应纳税额、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它税务登记证件后,再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最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集体企业的撤销应由其主管部门和清算组按有关规定直接到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撤销企业确实无力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由市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解决。

(七)撤销企业的资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有剩余资产的,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党政机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撤销企业的剩余资产统一汇总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将固定资产如实登记造册,纳入主管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统一上缴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集体企业剩余资产暂由主管部门代管。

二、移交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党政机关移交企业的国有资产采取无偿划转方式,集体企业采取变更主管部门的方式;移交企业的债权债务随同企业资产一并移交;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划转数额,原则上以1999年度企业财务决算为基础。

(一)移交企业资产和财政财务关系的划转

1.市级党政机关需移交的企业,其国有资产由市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2.移交给区县的企业,原财政关系隶属市级的,移交时需重新办理财政登记,然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划转收入基数。

3.移交企业的有关财政财务划转手续,需由市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二)移交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

党政机关的企业移交区县后,即成为一般性生产经营企业,不再享受有关党政机关所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移交企业资产的处理

1、市级党政机关负责组织移交企业填写《党政机关移交企业情况和撤销企业有关情况统计表》,并负责汇总填报《党政机关移交企业和撤销企业有关情况汇总表》,上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交接双方按照企业交接文件办理交接。

2、移交企业应按照资产、财务隶属关系依据市脱钩领导小组批复和现行规定分别到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市级企业移交给区县涉及国有资产的,区县接收单位应向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市级党政机关和区县财政部门分别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划出划入申请,由市财政部门批复,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

3.移交企业划入接收单位后,由区县交接办组织接收单位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和人员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实,进行清产核资。在清理过程中财政、债权银行等部门应积极参加,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

4.移交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部门关于清产核资的规定执行。

(四)移交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

移交企业欠交党政机关的利润和管理费一律不再补缴。其中欠交利润全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欠交的管理费,已从成本中提取的冲销企业管理费,没有提取的不再提取。

移交企业欠交党政机关的利润和管理费一律不再补缴。其中欠交利润全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欠交的管理费,已从成本中提取的冲销企业管理费,没有提取的不再提取。

移交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按以下原则处理:

移交企业原主办单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又转贷给企业的,由企业与原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借款合同不再履行。

原担保单位属此次移交范围的企业或其他经营性企业的,按原担保条款继续提供担保;原担保单位属市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由借款企业另选经债权人认可的单位担保,原担保合同不再履行。

移交企业直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移交后法人主体资格不变的,原借款合同继续履行;移交后法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移交企业的债务,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原借款合同不再履行,担保合同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解除挂靠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解除挂靠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由原接受挂靠单位和挂靠企业共同负责。挂靠企业首先要与原挂靠单位解除挂靠,然后分别接下面两种情况对企业为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处理:

1、对产权关系清晰的企业,无论其属于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汁均先进行归口管理,先进行划转,后清产核资,可按移交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有关处置办法办理。

2、对产权关系不清晰的企业,由接受挂靠单位或挂靠企业提出产权界定申请,报市财政局进行产权界定后:再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进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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