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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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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3-12

施行日期:2002-03-1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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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保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江苏省财政厅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监[2001]60号)和局内各业务科室(局、办)的职责划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是局内各业务科室(局、办)的共同职责。各业务科室(局、办)要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贯穿到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做到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 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为专司财政监督检查的职能机构,负责全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牵头做好局对外财政监督检查的统一协调工作;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与各业务科室对外开展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统一组织、合理分工、避免重复检查或交叉检查的原则。

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会同局纪检组、监察室、人教科和预算科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各有关科室(局、办)和有关单位应配合、支持,及时、完整地提供备查文件和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条 加强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工作。每年年初由各业务科室(局、办)根据财政管理工作重点拟定监督检查计划(包括内容、范围、时间安排、要求等),报送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汇总并统一拟定全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明确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报局长办公会审批后,下达有关科室(局、办)实施。

第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方式:

1、上级部门或局统一部署的重大执法检查工作归口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局、办)提出实施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独立组织的检查项目,报局领导批准后,由其单独组织实施;

3、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牵头组织的专项检查,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局、办)提出实施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4、业务科室(局、办)牵头或单独组织的检查项目,根据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要求,由业务科室(局、办)提出实施意见,并会签财监科(监督检查局)后,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5、财经领域违反财经纪律的信访工作,凡涉及本局人员的,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调查处理,其他全部由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扎口,并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局、办)调查处理;

另外,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专项核查,纳入全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具体核查工作由外经金融科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核查实施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核查操作规程》组织实施。

第六条 财监科(监督检查局)及各科室(局、办)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实施财政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及其具体规则和《连云港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操作办法(试行)》,不得有章不循,自行删减工作程序或违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会计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应保密的检查事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实施回避制度。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检查公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条 财政监督检查中必须如实记录和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得知情不查、隐瞒不报或查多报少,也不得随意夸大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暗示检查人员回避或隐瞒被检查单位的问题,或者刁难被检查单位。

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法作出处理。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由主办科室(局、办)领导集体研究并会同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

第十二条 作出财政检查处理决定,必须履行审理程序。各业务科室(局、办)对拟发出的检查意见或处理决定需进行审理,并送财监科(监督检查局)会签;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牵头组织的专项检查拟发出的检查意见或处理决定,也应送相关业务科室(局、办)会签。各业务科室(局、办)发出的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罚的,须会签税政法制科;需要处罚告知的,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统一制作告知书,被处罚单位要求听证的,由税政法制科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检查意见和处理决定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制度。检查意见和处理决定由主办科室(局、办)负责执行,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负责定期了解和通报检查意见及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以保证检查意见和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各科室(局、办)应将检查总结及相关的检查意见书或处理决定等有关材料抄送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由财监科(监督检查局)汇总全局当年财政监督检查情况并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上报局领导。

第十五条 各科室(局、办)对已完成的检查项目,应将检查证据、检查报告、检查意见、处理决定等必须保存的检查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不得遗失、短缺或擅自销毁。

第十六条 建立文件资料信息共享制度。各科室(局、办)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应抄送财监科(监督检查局);财监科(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检查的有关材料应抄送有关科室(局、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二年三月十二日

连云港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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