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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开发区、保税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2)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4-26

施行日期:2002-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天津开发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有关委、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两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分别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检查局”、“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独立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应是国家公务员。

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的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本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经营、乱摆乱卖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对热、水、电、气等公用事业管理以及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及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市人民政府、“两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在原有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中择优录用,也可从社会在职人员中招录少量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

四、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五、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实行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财政。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要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由“两区”管委会管辖。

七、“两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领导。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要抓紧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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