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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凉山州木材综合加工厂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

发布部门: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凉府办函(2008)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07

施行日期:2008-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州国资委:

凉国资(2007)146号《关于凉山州木材综合加工厂借支惠民工程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紧急请示》收悉,根据九届十四次州政府常务会议关于二00七年度使用惠民工程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有关精神,凉山州木材综合加工厂已按程序完善职代会等相关手续,现将企业安置职工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企业成立改革安置领导小组,全权负责本企业的改制安置工作。

二、同意凉山州木材综合加工厂报来的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三、同意该企业向州政府借支200万元,专项用于安置职工,企业资产变现后,再全额归还财政。

四、为了保证职工安置工作平稳有序的顺利开展,州政府成立凉山州木材综合加工厂企业改制暨职工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帮助企业推进改革。

五、请接此批复后,及时划转资金,抓紧开展职工安置工作。

二○○八年一月七日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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