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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卫河(大沙河)协同保护的决定

发布部门: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3-12-28

施行日期:202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2023年10月27日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卫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促进跨行政区域流域协同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 在卫河流域开展生态保护和灾害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卫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沙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本决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卫河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区域协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三、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河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卫河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卫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卫河流域生态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卫河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和灾害防治相关工作。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卫河流域水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等相关工作。

四、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在卫河流域生态保护、灾害防治、产业发展、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区域协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的联系沟通,提高卫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灾害防治水平。

五、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新乡市、鹤壁市、安阳市、濮阳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卫河流域市际联席会议机制,推动跨区域协作,共同做好卫河保护工作。
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执行卫河流域市际联席会议决定,协商解决卫河保护的有关事项;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民政府会同毗邻的市人民政府处理。

六、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卫河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毗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实现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七、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毗邻的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卫河流域生态环境、水资源、水文、气象、水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水情监测站点的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实现信息共享。

八、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卫河流域生态流量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流量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城镇发展实际,建设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满足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需要。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灌用水、乡村生态环境用水和农村改厕、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稳步推进卫河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十、 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卫河流域内水环境质量、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河段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
鼓励采用适宜的生态修复技术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二十四、 本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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