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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国际花园城市促进条例

发布部门: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3-12-04

施行日期:2023-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2023年9月26日衢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国际花园城市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促进诗画浙江大花园最美核心区和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促进城市空间和绿色生态有机融合,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有机统筹,人文精神和文脉传承有机结合,公共服务和健康生活有机衔接,推动建设具有国际知名度的现代化城市。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发展计划,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协调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综合行政执法、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际花园城市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际花园城市宣传工作,展示衢州国际花园城市形象。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际花园城市的宣传报道,引导全社会有序参与,营造共同建设国际花园城市的良好氛围。
每年4月10日所在的周为国际花园城市宣传周。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和奖励。

第二章 景观风貌

第八条 编制城市设计应当发掘城市历史人文特色,梳理城市与自然的关系,体现城市品牌相应要素,明确城市总体空间景观结构,对城市天际线、城市色彩、城市水系、建筑风格、街道界面、公共艺术、景观照明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规模和城市人口合理确定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应当高于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和完善园林绿化工作机制,推广应用园林绿化先进技术,倡导生态节约型、智慧型园林绿化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中心具有生态安全保障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绿色空间确定为城市生态绿心,绿心区域范围由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
严格控制城市生态绿心范围内项目建设。确需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绿廊、绿道建设,串联城乡公园、景区、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逐步形成特色多样、功能完善的绿廊、绿道网络。
城镇型绿道禁止机动车通行,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消防、医疗、应急救助、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除外。城镇型绿道出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相应标志标识,提示机动车禁止驶入。
绿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具有衢州特色的历史、文化、艺术等元素加强公园设计,构建类型丰富、布局均衡、主题突出的公园场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拓展公园绿地开放共享空间,在公园草坪、林下空间以及空闲地划定开放共享区域,满足公众户外活动需求。
鼓励建设植物科学展示、观赏栽植和园林造景有机结合的植物园,并列入相关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轴线、山体、水系、道路以及生态用地等基础骨架体系,在重要景观片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特色街巷等区域建设城市观花赏叶场景。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林荫路建设,优先选用乡土、适生树种,优化行道树配置,形成层级清晰、季相分明的林荫路系统。城市林荫路覆盖率高于百分之八十五。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拆墙透绿。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结合内部和周边环境特点拆墙透绿,向公众开放绿色空间。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给予激励。

第三章 绿色生态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各类用地,构建“两屏三江、十带一园”和谐共生生态空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生态控制区域内应当控制开发强度和产业门类。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治理等工作,系统开展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保护,有效监控和管理外来物种、转基因物种,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完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协同推进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防治。
县(市、区)出境水质应当保持《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以上标准。
空气环境质量应当达到或者高于国家二级标准,消除重污染天气,减少中轻度污染天数比例。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制定绿色产业扶持政策,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创新型产业,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导资源向绿色高效集约方向聚集,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循环高效的生产方式。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造方式创新,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照《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鼓励农民新建自建住宅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碳账户建设和管理,完善碳账户数据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探索构建碳账户智能监测和动态核算体系,促进碳账户系统与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有效衔接。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涉碳数据采集目录。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和国家、省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集归集涉碳公共数据。
发展改革、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类分级保护要求,采取数据加密、数据脱敏等技术措施保护企业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碳账户智能监测和动态核算结果,建立企业、个人的碳评价或者碳积分制度。碳评价或者碳积分可以作为制定用能预算配置、财政资金支持以及各类要素保障等政策的依据。
鼓励金融机构使用碳评价或者碳积分,为企业、个人提供优惠金融产品和特色服务。
鼓励商业企业和旅游服务企业依据个人碳积分,开展积分兑换、打折促销等绿色消费促进活动。

第四章 文化传承

第二十三条 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践行“崇贤有礼、开放自信、创新争先”新时代衢州人文精神,开展“衢州有礼”相关宣传活动,打造“衢州有礼”城市品牌。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承和发展南孔文化、烂柯围棋文化、浙西革命斗争精神、乌引精神等衢州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加强政策支持、项目安排、资金投入、人才培养、宣传推广等工作。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将特色文化传承发展工作纳入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地特色文化传承发展相关的品牌创建、产品开发、市场推广等工作,搭建特色文化服务平台,建设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开展技艺传承培训、产品研发与生产经营、文艺演出、休闲娱乐等活动。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兴办实体、资助项目、提供服务、捐款捐物等方式,参与特色文化传承发展工作,开发与特色文化相关的内容创作、创意设计、媒体传播、版权贸易等特色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江郎山世界自然遗产、姜席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等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编制相应的保护专项规划,明确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遗产标识系统,设置界桩界标,配设相应标志说明。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与文化遗产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工作,做好九华立春祭、南孔祭典、西安高腔、杨继洲针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和传播。市本级以及各县(市、区)应当至少设置一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
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结合衢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特色文化、传统节日、民间习俗以及重大活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交流、展示、展演、体验等活动。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建设向公众开放的专题展示馆或者传承体验中心,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保持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加强古遗址遗迹、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资源的挖掘整理、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布局开展新业态、新表演形式,提升文化旅游功能。
鼓励旅游经营者参与开发有本地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旅游路线和旅游产品。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反映农业、工业、商业文明发展历程,具有历史、科技、文化、艺术、经济、社会等价值的农业、工业、商业遗产遗址进行综合开发利用,有效保护建筑、设施等综合整体以及相关景观。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开展交流合作、志愿服务等城市共建共享活动。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市发展、建设、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国际花园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重大政策、规划、项目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际花园城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十三条 鼓励志愿者、志愿者服务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宣传、全民健身、全民绿化等国际花园城市促进相关的志愿服务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激励。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建认养、捐资捐物方式参与全民绿化。认建认养、捐资捐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章 幸福生活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整合教育、医疗、文旅、体育、养老等资源,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供给,构建现代化公共服务体系。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全民幸福生活需求,建设和完善生活所需教育、文化、医疗、体育、养老、休闲等基本服务功能与公共活动空间的生活单元,统筹布局各类商业网点提供便民商业服务,构建十五分钟幸福生活圈。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打造邻里、教育、健康、创业、建筑、交通、低碳、服务和治理场景创新为重点的城乡社区典型范例,推进共同富裕现代化基本单元建设,制定城乡社区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构建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丰富公众文化生活。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根据人口规模、分布区域和服务需要,规划建设“南孔书屋”公共图书馆,营造全民阅读良好氛围。
“南孔书屋”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文化旅游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整合国际花园城市旅游资源,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改善基础设施,完善旅游要素链接,提升旅游服务能力,营造优质旅游环境。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浙闽赣皖四省边际旅游合作,加强省际旅游交通设施建设,完善重要景点间连接道路,形成省际旅游路网。

第四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卫生健康发展有关规划,推进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衢州建设,定期开展全民健康调查、健康公益宣传等活动,提供高质量的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多功能运动场等公共体育设施,并按照规定向公众开放。丰富全民健身活动形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和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和赛事。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创造条件,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其他适当时间免费向公众开放体育健身设施。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交通体系和慢行交通系统,优化公共交通资源配置,推进不同公共交通方式之间有效衔接。在符合条件的主干路、次干路设立公交专用道。
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方式绿色出行。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逐步扩大新能源公共充电设施的覆盖范围和规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他人使用新能源公共充电设施。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在节假日免费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因特殊管理需要的除外。

第七章 创新发展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投入资金,加大服务供给,完善基础设施,推动城市更新,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鼓励、支持海绵城市、儿童友好城市、无障碍城市、无废城市等城市建设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应当主动融入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发展战略,充分结合浙闽赣皖四省边际现代产业、人才科创、数字变革、开放开发、交通物流、全域旅游、文化文明、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绿色生态等重点工作,推进改革创新。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人才优先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全方位人才招引活动,创新探索创业激励和保障机制,持续提升人才吸引力和竞争力,为建设四省边际中心城市提供人才保障。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驱动,推进产业生态圈和产业功能区建设,大力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构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能转换与优势重塑互促共进的新格局。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加强“城市大脑”工作,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推进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管理、监督、宣传等场景应用建设。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国际国内区域合作,积极参与浙闽赣皖国家生态旅游协作区建设,主动对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联动省内和省际区域城市持续共建“衢丽花园城市群”、衢黄南饶“联盟花园”。依托国际友好城市、国际机构、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等资源,通过相关学术交流、专业论坛、会展活动等形式,扩大对外开放。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驶入城镇型绿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妨碍他人使用新能源公共充电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在国际花园城市促进工作中负有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两屏三江、十带一园”,其中两屏是指北部千里岗山脉和南部仙霞山脉生态屏障区;三江是指衢江、江山港和常山港(马金溪)三江流域;十带是指池淮溪、龙山溪、芳村溪、石梁溪、庙源溪、芝溪、乌溪江、大俱源、上下山溪和灵山港十大水系及其沿线空间;一园是指钱江源国家公园。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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