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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偿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卫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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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1-24

施行日期:2007-12-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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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偿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卫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中卫市人民政府偿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确保财政平稳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偿贷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68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合作银行的信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形成借、用、还款良性循环机制,建立政府偿贷基金。

第三条 政府偿贷基金管理必须坚持“严格程序、设立专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职业教育等项目建设。

第五条 政府偿贷基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法律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对本市政府偿贷基金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政府偿贷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局、审计局、规划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借款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生产性重点建设需求,决定政府借贷规模;

(二)组织对政府贷款项目的论证确定;

(三)审查和批准年度偿还贷款本息支付计划;

(四)批准消化政府已有债务计划;

(五)制定政府借贷偿还的规章制度;

(六)及时研究决定偿贷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项目建设等重要事宜。

第七条 政府偿贷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财政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政府偿贷基金,具体办理政府借贷事宜,履行偿贷合同,编制政府债务预算;

(二)提出偿还政府贷款本息计划;

(三)提出消化政府已有债务计划;

(四)要求项目工程实施单位进行政府采购;

(五)监管项目实施单位贷款使用情况,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第八条 在合作银行开立“中卫市政府偿贷基金专户”,汇集各项偿贷资金。市财政局对政府偿贷基金的统筹进行预算编制、监管。

第九条 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市政府信用贷款主体单位。

第十条 政府偿贷基金的来源:

(一)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2008年为7000万元,并在财政增长的基础上,每年新增20%;年度预算内安排的贷款贴息资金;

(二)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收益;

(三)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市财政本级预算超收;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

(五)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城市出租车、公交车线路,城市户外广告位,停车场、电话亭和公共汽车停靠站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拍卖或出租收入;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及城市其他公用设施冠名权的拍卖收入;

(六)上级补助收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将年度预算偿贷资金适时拨入专户。对专户内的资金可以正常调度,但资金余额必须保证偿还近三个月内到期的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在上年末将下一年度的还贷本息计划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提出偿贷预算建议,经市政府偿贷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积极组织收入,不得截留、挪用政府偿贷基金。对有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法规政策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中卫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厉行节约,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经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和竣工决算的过程进行事前评估、审查和确认的行为。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估审查中心或由审计局委托有审价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下列项目必须接受评审:

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政府性贷款(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四条 市审计局根据市委、政府的年度工作部署,确定评审重点和任务。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评审情况。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立项、施工图的审查;

(二)项目概、预算的合理性、竣工决算;

(三)项目招投标标底;

(四)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及特殊材料的市场询价情况;

(五)项目重大设计变更;

(六)项目施工程序和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七)项目资金的管理、节约情况;

(八)其他要求评审的内容。

第六条 评审机构开展评审的程序和要求:

(一)接受市审计局委托的评审任务;

(二)根据合同要求制订评审计划;

(三)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必需的基础资料;

(四)进入现场勘查、核实基本情况;

(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行业标准、定额等规定逐项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并要求反馈书面意见。

(八)在合同时限内向审计、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工程造价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九)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负责;

(十)原则上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的,须征得审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一)向评审机构如实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五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审计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通知财政局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九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由监察、审计、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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