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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公布日期:2023-08-14

施行日期:2023-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2023年8月14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 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有资产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税务、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房销售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 将第五条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区商品房管理信息平台,对特区商品房销售活动进行动态监控,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房销售市场信息。”

四、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和继续教育”。

五、 将第九条第七项修改为:“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将第九项修改为:“商品房项目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权,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或者虽设定抵押权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将第十项中的“三十二层”修改为“三十三层”。

六、 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五个工作日”。

七、 将第十三条第七项修改为:“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学校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将第八项修改为:“取得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将第九项修改为:“商品房项目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权,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或者虽设定抵押权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八、 将第十四条中的“七个工作日”修改为:“三个工作日”。

九、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时,应当将开发项目车位、车库规划配比情况、可售可租情况、租售价格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确,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文件为依据,控制一定比例的小区公共停车位。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特区实际,探索实施停车位配建比例区域差别化措施。”

十、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不得销售给购房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登记、司法处置等原因需整体转让剩余车位、车库的情形除外。整体转让剩余车位、车库的,受让人应当承接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业主所承担的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当约定预售、现售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时,当事人关于预售、现售、附赠或者出租配套车位、车库的权利义务终止,涉及的车位、车库应当返还。”

三十八、 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将相关条文中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价格、工商”“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修改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修改为“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将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专用帐户”修改为“监管账户”。
(五)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第(十)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第(七)项”、第六十九条第四项中的“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五项中的“第(二)、(三)、(四)、(五)项”、第七十二条中的“第(六)项至第(九)项”分别修改为“第十项”、“第七项”、“第一项”、“第二项至第六项”、“第七项至第十项”。
(六)将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及”修改为“以及”。
(七)将第十一条中的“门户网站和房地产信息网络管理系统”修改为“政务网站和商品房管理信息平台”,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修改为“商品房管理信息平台”,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房地产信息网络管理系统”修改为“政务网站”,将第五十八条中的“门户网站”修改为“政务网站”。
(八)将第十九条第一、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的“及”修改为“及其”。
(九)将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中的“也”修改为“或者”。
(十)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中的“显眼”修改为“显著”。
(十一)将第六十九条第二、三、五、六、七项中的“可”修改为“可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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