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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3-08-02

施行日期:2023-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2023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履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精神,结合宁夏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中央驻宁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做好相关工作。

二、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

三、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 经济工作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要求的贯彻实施;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经济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自治区和区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地方金融工作;自治区经济领域重要政策、重大决策、重点改革的出台和执行;自治区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和建设等。
关于预算审查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等相关工作,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六、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等;
(二)编制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说明,包括工作开展情况、编制依据、主要考虑、指标说明、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三)关于上一年度自治区级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本年度自治区级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
(四)主要政策措施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并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八、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九、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十、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落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更好完成。

三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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