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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2-07-21

施行日期:202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更好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本市健全完善经济工作监督有关工作机制,通过以下形式加强监督:
(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
(二)对本市经济运行形势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
(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规划的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有关经济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五)听取和讨论市人民政府有关经济工作的重大事项报告;
(六)审议和决定重大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工作监督。

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四、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关于上一年度市级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和本年度市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决策部署,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调控政策应当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六、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在每年七月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分析报告。

八、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九、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年中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之前和十二月分别召开上半年和全年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上半年和全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研究,将会议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向主任会议报告。
因本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增加专题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建议,经主任会议批准,组织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研究,并将会议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向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将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转送市人民政府办理。

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听取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调研报告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具体组织工作,拟定调研工作方案,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汇总集成调研成果。

二十八、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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