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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2-11-25

施行日期:202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2022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精神,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经济工作要求的贯彻实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三)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四)省级重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五)经济运行情况;
(六)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特别重大建设项目;
(七)地方金融工作;
(八)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委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中央驻甘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 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 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必须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在计划、规划审查监督,作出经济工作决议决定,审议经济工作专项报告,开展经济运行分析、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过程中,通过座谈、论证、咨询、网络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途径和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经济工作监督各方面全过程。

四、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委会汇报。省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专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省人大财经委。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省人大财经委开展初步审查阶段,应当邀请有关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人大代表、计划预算审查咨询专家参加。有关专委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省人大财经委研究处理。

五、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关于上一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和本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安排;
(四)本年度需要报告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 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
(三)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总结评估报告;
(四)关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
(四)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八、 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省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情、省情实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九、 省人大财经委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委会的审查意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以及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参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十、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年中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三十、 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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