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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部门: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公布日期:2023-04-10

施行日期:2023-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2022年12月25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以下4件地方性法规:

一、 《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5年1月25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二、 《包头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7年9月26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三、 《包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1月3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0年3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00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修订 根据2011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四、 《包头市旅游条例》(201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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