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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的决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3-07-28

施行日期:202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2023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协同保护管理,陕西省经与四川省、甘肃省(以下简称“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商议,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 三省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国家代表性、全民公益性的国家公园理念,按照统一规划、统一保护、统一管理的要求,共同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高质量建设,将大熊猫国家公园建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区、生态价值实现先行区、生态教育展示样板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 大熊猫国家公园由国家批准设立,是以大熊猫野生种群及其栖息地保护为核心,加强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保护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区域。具体范围按国家批准的大熊猫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大熊猫国家公园陕西片区位于汉中市宁强县青木川镇。

三、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相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汉中市、宁强县、青木川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大熊猫国家公园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

四、 省人民政府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陕西片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大熊猫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科研科普、宣传教育等职责;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领域相关执法职责,可以根据授权履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职责并相应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和监督;负责协调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周边社区关系。

五、 本省大熊猫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对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的有关要求,做到相关规划目标和规划措施的协调统一。

六、 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统筹推进国家公园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生态廊道连通等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协同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周边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七、 按照生态系统功能、管控目标、利用价值,大熊猫国家公园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三省应当遵循统一保护、分类管理原则,对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施差异化保护管理。

八、 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在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和生态环境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开展下列活动:
(一)巡护管护、保护执法、调查监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活动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二)因应对气候变化、治理自然灾害、防治有害生物、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等特殊情况,或者为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采取生态修复、病害动植物清理等人工干预措施;
(三)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规模和增大利用强度的情况下,修缮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开展必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生活活动;
(四)已有的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必须且无法避让、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穿越、跨越的地下或者空中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必要的地面主体结构建设;
(五)经依法批准的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标本采集、文物保护、地质勘察活动;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活动。
核心保护区内大型设施的控制线以内区域按照一般控制区进行管理。

九、 一般控制区内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确保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开展下列活动:
(一)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
(二)保护站(点)、野生动物救护站(点)、巡护路(网)、防火通道和隔离带、动物迁徙廊道、森林消防池等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三)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用地规模前提下,建设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要的种植、养殖、采集等活动,适度发展与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目标一致的生态产业生产经营活动;
(四)自然教育、生态旅游、生态体验、文化展示等活动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大熊猫国家公园规划的交通、供水、供电、通讯、防洪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其运行维护和改造;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活动。

十、 管理机构应当在一般控制区内科学合理划定自然教育、生态科普、森林康养、休闲度假、野生动植物观赏等活动的区域、线路,建设科研科普、自然教育、生态体验等基地,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公共服务。

二十六、 本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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