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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3-05-29

施行日期:202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2023年4月27日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系统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护水库水质,保障资源节约集约、合理高效利用,促进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滩水库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黑龙滩水库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征求黑龙滩水库管理机构意见后,依法划定并对外公布。

第三条 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系统保护、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仁寿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仁寿县人民政府水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依法设立的黑龙滩水库管理机构、黑龙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开展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仁寿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依法筹集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专项用于黑龙滩水库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水源涵养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黑龙滩水库实行河湖长制。市、县、乡三级河湖长协调推进黑龙滩水库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相关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增强公民保护意识,大力推广应用国内外水库保护治理的成熟科学技术,促进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仁寿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在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条 编制涉及黑龙滩水库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落实饮用水水源地、湿地、风景名胜区等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合理控制城镇规模和人口总量上限,留足自然生态空间。

第十一条 在黑龙滩水库开展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并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手续,未经许可不得动工建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边生态环境。
市、仁寿县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黑龙滩水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土地供应等手续前,应当征求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黑龙滩水库依法开展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施工作业,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黑龙滩水库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指导施工单位和个人规范物料堆放,依法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污水。

第十三条 在黑龙滩水库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施应当合理布局,并符合有关标准。收集到的生活垃圾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黑龙滩水库城镇规划区应当开展雨污分流管网改造,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至黑龙滩水库外;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初期雨水收集能力。
黑龙滩水库城镇规划区外应当完善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保障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居民生活污水达标排放。不具备污水管网建设条件的地区,应当合理选择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模式,推进厕所改造。

第十五条 在黑龙滩风景名胜区经营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应当符合黑龙滩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经过依法审批。黑龙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黑龙滩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餐饮、住宿等经营服务产生的污水应当排入排污管网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至黑龙滩水库外;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经营者应当通过自建设施或者委托处置等方式处理污水,不得超过标准排放。

第三章 水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 市、仁寿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标准,具体划定黑龙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按照规定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设施和监控设备。

第十七条 仁寿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长效机制,综合采取截污治污、垃圾清理、种植水生植物,放养鱼类和底栖动物等方式,促进黑龙滩水库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提高水体净化能力。

第十八条 仁寿县人民政府、黑龙滩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在黑龙滩水库入水口建设拦污格栅,拦截来水漂浮物,并负责日常运营维护。
仁寿县人民政府、黑龙滩水库管理机构、黑龙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供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黑龙滩水库水体漂浮物打捞工作,并及时清运后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第十九条 仁寿县人民政府、黑龙滩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位消落和土质情况,对黑龙滩水库消落区采取工程治理与生物防治结合的方式,分片分期进行科学治理。
在黑龙滩水库消落区进行工程治理应当加强生态护坡、库岸防护建设,做好环境综合治理;进行生物防治应当选择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且易于存活的植物。禁止在黑龙滩水库消落区内从事农作物种植或者畜禽、水产养殖。

第二十条 仁寿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龙滩水库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对库区水生生物开展调查、监测、评估,促进种群濒危的野生水生生物的科学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在黑龙滩水库内行驶的船舶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动力,但执行应急抢险救援任务的除外。未使用清洁能源动力的船舶应当进行清洁能源改造,不能实现改造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退出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黑龙滩水库内的涉水企事业单位应当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做好船舶、码头日常污染防治工作,不得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时,应当对黑龙滩水库水资源科学论证、合理分配,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保障防汛调度需要,兼顾工业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利用黑龙滩水库水资源,应当维持水库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二十四条 在黑龙滩水库从事水上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污染水库水体,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举办大型影视、娱乐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黑龙滩水库使用水上飞行器、潜水设备。

第四章 陆地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五条 仁寿县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黑龙滩水库公益林管护。对公益林进行抚育性或者更新性的采伐,应当经过依法批准,并按批准的范围、树种、株数采伐,采伐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 仁寿县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黑龙滩水库湿地管理和维护,对破碎化或者生态功能退化严重的区域,通过人工修复湿地和自然恢复湿地等方式,保障湿地的生态净化功能。

第二十七条 仁寿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黑龙滩水库陆生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工作,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八条 仁寿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增加植被、实施水土保持工程等生态修复措施,推进黑龙滩水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第二十九条 仁寿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黑龙滩水库退化耕地生态系统修复,实施农田综合整治,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处置农用包装物、生产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第三十条 仁寿县人民政府在黑龙滩水库依法划定的畜禽禁养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鼓励畜禽散养农户采取以种定养、种养循环的方式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破坏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黑龙滩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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