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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长江江豚保护的决定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2-10-10

施行日期:2022-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2022年8月26日镇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为了保护长江江豚,维护长江生物多样性、完整性和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与南京市、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江豚及其生境保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决定。

二、 长江江豚保护工作遵循生态优先、统筹协调、严格监管的原则,健全上下游、左右岸的跨地区、跨部门协同保护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区域协同推进的保护工作机制。
长江江豚保护实行物种与生境保护相结合。
长江江豚实行就地保护,必要时辅助采取迁地保护。

三、 市、沿江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江豚及其生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江江豚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长江江豚及其生境的保护管理。
沿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长江江豚及其生境保护纳入长江岸线保护巡查工作内容,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江豚及其生境保护科学研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力量,为长江江豚及其生境保护提供科学支撑。
市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江豚保护专家委员会,为长江江豚的保护管理、救助救护、科研监测以及科普宣教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专家委员会由生物、生态、林业、规划、水利、文化、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五、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江苏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建立长江江豚保护执法联动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财政投入,为自然保护区规划编制、设施建设、资源调查、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等方面提供保障。
对自然保护区范围以外的长江江豚经常活动水域,市人民政府在征求海事、航道等机构意见后可以划定临时保护区域,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六、 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行业管理,协调、指导、监督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指导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安全生产;
(二)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长江江豚等自然资源调查,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长江江豚生境的监测监管;
(三)开展自然保护区内日常巡护,运用科技手段提升保护巡查、监测监控水平,牵头并协调开展自然保护区内长江江豚救护;
(四)协助开展自然保护区以外的长江江豚保护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江豚物种的保护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自然保护区以外的长江江豚保护工作;
(二)配合自然保护区的巡护工作,协助开展长江江豚应急救助救护;
(三)定期组织开展水生生物资源调查,水生外来物种、入侵生物的调查、监测预警和防治;
(四)开展水生生物保护、渔政管理和渔政执法与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长江江豚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综合执法。
公安机关负责受理有关长江江豚保护的报警求助,依法预防、处置涉及损害长江江豚及其生境的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航道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江江豚及其生境的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九、 市、沿江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涉及长江岸线开发保护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以及过江交通、港口建设等其他涉江专项规划时,应当考虑长江江豚及其生境保护的需要,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十、 建设项目对长江江豚及其生境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专题论证,落实避让、减缓、补偿、重建等措施,适时进行周期性监测和回顾性评价,提出改进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题论证报告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意见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要求落实相关措施,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必要时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十七、 本决定自2022年10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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