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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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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2日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 删去第四条中的“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 将第五条、第六条中的“业主监督委员会”修改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四、 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业主监督委员会”。

五、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七、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八、 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删去第三款。

九、 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增加两项,作为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三)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十、 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保障性住房、房改房、国家规定的老旧住宅小区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适用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
“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成本核算、公开公示、与业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二十二、 将条例中“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修改为“居民委员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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