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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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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应当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删除第二条第三款。

二、 将第三条修改为:“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保护优先、功能稳定、刚性控制、分类管控的原则。”

三、 将第四条中的“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四、 将第六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林业、水务、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五、 删去第九条。

六、 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经调整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和未划入自然保护地的红树林湿地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地外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入海河口、珊瑚礁集中分布区、海草床集中分布区、海岸带自然岸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风景名胜区、其他湿地等经评估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或者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七、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生态保护红线划分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和其他区域。”

八、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规模和布局,拟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国务院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范围、坐标、管控要求和保护管理情况等相关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九、 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十、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具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时,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布划定方案、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四、 将本规定中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区)”统一修改为“生态保护红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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