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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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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六条。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五、 将第三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六、 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费、选举经费、代表活动经费以及主席团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专项使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经费标准。”

七、 第二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包括第七条至第二十八条。

八、 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第四项修改为:“(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第八项修改为:“(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九项修改为:“(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第十三项修改为:“(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二款修改为:“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九、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各举行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遇有特殊情况,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第一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必要时提出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草案”。

三十二、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删去第一条中的“、”和“情况”。
(二)删去第八条中的“的”。
(三)将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上次”改为“上一次”。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员”。
(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六)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在”“时”。
(七)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选民”。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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