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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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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1日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条第一款“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修改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二、 将第二十条“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
(三)乘坐电梯、上下楼梯时,应当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防止伤害他人,并错开高峰时间;
(四)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离开护卫场所的,应当装入犬袋犬笼。”修改为“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犬绳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
(三)重点管理区内,乘坐电梯、上下楼梯时,应当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防止伤害他人,并错开高峰时间;
(四)重点管理区内,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离开护卫场所的,应当装入犬袋犬笼。”

三、 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未对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未对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 对部分字词进一步规范表述,条例中的“物业共用部位”修改为“业主共有部位”,“村(居)民委员会”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牵引带”修改为“犬绳”,与《民法典》《动物防疫法》等新出台或者新修订的法律表述保持一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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