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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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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0日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修改为“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 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三、 对部分字词进一步规范表述。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修改为“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畜牧)”修改为“农业农村”。将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牵引带”修改为“犬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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