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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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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3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二条。

二、 将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对伊犁河谷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制定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建立联合防治防控协调机制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解决资金投入等重大问题。
“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质量负责。”

三、 将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河谷内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与管理。
“河谷内各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畜牧兽医、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 删去第八条。

五、 将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国土空间进行分区划定,明确各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方向。”

六、 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七、 将十七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伊犁河谷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并向社会公布。”

八、 将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州、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谷区域生物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的保护,对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的物种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存环境。”

九、 将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来物种生物安全检查工作,防治有害物种进入。”

十、 将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等天然水域生物多样性保护。
“建设单位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建闸、筑坝的,应当同时设计建设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十二、 删去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同时,将条例有关条款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外,对个别条款中的语言文字进行了修改补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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