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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2-07-26

施行日期:202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2001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根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央驻赣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

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党和国家经济工作中心和大局、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依法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全省和省级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情况;全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全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全省地方政府债务情况;全省地方金融工作情况;全省重大经济事项和重大工程项目等。

四、 根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五、 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一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上一年度省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和本年度省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的初步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 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
(四)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财政政策应当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七、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上一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八、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后两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本年度上半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分析报告。

九、 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十、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每年四月、七月和十月分别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赣有关单位关于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有关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研究,将会议对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将上半年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将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的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报告以简报形式发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中央驻赣有关单位,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

二十九、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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