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4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中的“制定地方性法规遵循下列原则”修改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下列原则”。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需要,实事求是,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五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六)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二、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二款修改为:“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本市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
四、 将第九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 将第十五条中的“调查研究”修改为“研究”。
六、 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调查研究”修改为“研究”。
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提出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七、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八、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九、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提案人的说明、法规草案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书面意见,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十、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废止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二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立法能力建设,推进立法人才队伍的专业化。”
有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