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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3】3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3-04-25

施行日期:2013-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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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执行中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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