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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1-05-27

施行日期:202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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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责任、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共同推进赤水河流域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贵州省经与云南省、四川省(以下简称“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 三省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全面开展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普法、监督和规划、防治等领域的协同配合,确保赤水河流域水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全面协同推进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 三省省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赤水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赤水河流域保护重大事项,共同协商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重大问题,并明确具体部门承担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毕节市、遵义市及其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昭通市、泸州市同级人民政府建立沟通协商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协商处理赤水河流域保护有关事项。
赤水河流域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就赤水河流域保护有关事项协商不一致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与云南省、四川省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三、 本省及毕节市、遵义市制定涉及赤水河流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方面应当加强与云南省及昭通市,四川省及泸州市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和实施等各个环节的沟通与协作,为赤水河流域协同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四、 三省共同加强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行政执法联动响应与协作,统一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和裁量基准,定期开展联合执法。

五、 三省共同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司法工作协作机制,推进跨行政区域一体化司法协作和多元联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完善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支持和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六、 本省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文化保护等规划,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云南省、四川省同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和协商,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七、 三省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赤水河流域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协商统一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风险管控和污染物排放等相关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 三省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站点的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九、 三省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联合预防预警机制,发现重大隐患和问题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并采取措施及时协调处理。
三省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协同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共同推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之后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

十、 三省协同加大对赤水河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的防治和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收集和处理能力;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对取水、排污、捕捞、采矿、采砂取土、倾倒垃圾、占用河道和岸线等行为的监管,统一防治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禁止在赤水河流域进行一切捕捞行为。禁止在赤水河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进行采砂活动。禁止在赤水河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禁止违法利用、占用赤水河流域水域岸线。

十八、 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破坏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污染赤水河流域环境、损害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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