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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荣誉市民条例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1-08-12

施行日期:202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2021年6月17日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褒奖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本市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负责南昌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服务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湾里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或者领域的荣誉市民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非本市人士,可以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科学利用等方面提出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社会或者经济效益的;
(二)在本市直接投资、开展经贸活动,或者为本市招商引资、拓展国内外市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市开展科技创新,或者为本市引进高新技术、高层次人才、高端科创平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发展本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本市社会保障制度和公益慈善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本市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本市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为本市作出其他方面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本市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推荐,也可由本人自荐。
推荐单位或者组织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填写《南昌市荣誉市民推荐表》,自荐人填写《南昌市荣誉市民自荐表》后,向下列单位申报:
(一)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外籍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港澳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四)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五)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其他非本市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域或者领域,向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湾里管理局或者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受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形成荣誉市民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汇总。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荣誉市民建议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进行审议;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决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仪式,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由市长签署。

第十条 荣誉市民享有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昌市委员会的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庆典或者其他重大活动,并享受贵宾礼遇;
(三)出入本市客运口岸时,由有关单位申请给予通关便利;
(四)在本市主管的公立医院享受就医便利服务;
(五)本市给予的其他礼遇。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荣誉市民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通过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题调研、赴异地交流活动等方式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并向荣誉市民提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信息,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受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撤销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称号的议案: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背社会公德,影响恶劣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的;
(四)被认定为犯罪的;
(五)有其他不宜保持荣誉市民称号情形的。
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称号的议案。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撤销或者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撤销或者终止荣誉市民称号决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荣誉市民相关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筹保障。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荣誉市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5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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