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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为保障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1-07-30

施行日期:2021-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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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统称冬奥会)将在北京市、河北省张家口市举办。为了保障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工作顺利进行,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 在冬奥会筹备、举办期间及延后期限内,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按照必要、适度、精准的原则,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的形式,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等方面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 根据本决定制定的政府规章或者发布的决定,依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冬奥会闭幕之日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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