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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决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1-09-29

施行日期:2021-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守护共同的网上精神家园,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 本决定所称网络虚假信息,是指以现代信息网络为载体,通过文字、数字、图像、音视频或者符号等形式呈现,与事实不符或者编造的,扰乱政治、社会、经济等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虚假信息治理,适用本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依法治理、协同推进的原则,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向上向善、理性表达的网络行为,推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四、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机制,将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纳入本级依法治网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有关重大事项,统筹推进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等领域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五、 网信部门负责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统筹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网络出版物涉及的虚假信息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防范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以及管辖范围内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网络文化产品、网络表演涉及的虚假信息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网络广告涉及的虚假信息监督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网络视听节目涉及的虚假信息监督管理工作。
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网站备案主体真实身份信息、通信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相关工作。
网络监管领域职责清单、监管事项由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职责分工有争议或者异议的,由网信部门牵头召开联合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执法信息。
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并就网络虚假信息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作出指导。

六、 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新闻出版、公安、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电信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依托网络生态治理数字系统,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协同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

七、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将治理网络虚假信息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有针对性地依法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教育。
媒体应当开展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宣传,营造全社会安全健康文明上网的氛围。
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文明教育,提升学生甄别、防范网络虚假信息的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教育引导村(居)民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序良俗,倡导村(居)民将不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等内容写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或者自治章程。

八、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对重大政策、突发事件等进行具有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的解读和发布;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等与事实不符或者编造的信息,应当及时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

九、 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有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网络运营者应当立即执行。

十、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网格员、志愿者、媒体等各方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加强对老年人、学生等群体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识骗防骗的意识和能力。
金融、通信、网络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精准高效的技术监管系统,提升对电信网络诈骗的事先发现、事中阻断、事后溯源能力。
金融、通信、网络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重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加强企业员工培训,提升企业员工识别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

二十、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褒扬。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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