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以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珠海地方性法
六、本决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