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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日喀则、昌都、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15-11-26

施行日期:2015-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2015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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