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十、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地热资源税税率表
(自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施行)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注:T指出水温度。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07-29
施行日期:202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十、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地热资源税税率表
(自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施行)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注:T指出水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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