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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06-11

施行日期:2020-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八、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款修改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应当整合申报资料,所需材料能通过数据共享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三)将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三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陕西省邮政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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