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6月22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6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8月21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修正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四、本变通规定自报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11-11-24
施行日期:2011-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1986年6月22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6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8月21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修正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四、本变通规定自报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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