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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07-24

施行日期:202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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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综合考虑本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对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具体办法决定如下: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定期向同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纳税人享受共伴生矿、尾矿等税收减免情况,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在税务机关送达书面函件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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