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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决定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37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06-11

施行日期:2020-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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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五、依法履行地方人大立法监督职能,保证民法典的遵守和执行

12.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推动民法典有效实施。要采取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专项调研等多种形式,监督“一府一委两院”认真执行民法典;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撤销和纠正与民法典的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保证民法典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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