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17-11-30
施行日期:2017-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17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