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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审批监督规定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16-03-31

施行日期:2016-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2015年12月25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2016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以下简称计划和预算)的审批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五年规划、年度计划、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五年规划、年度计划、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计划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五年规划、年度计划、本级预算及上一年度计划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五年规划、年度计划、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五年规划、年度计划、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五年规划、年度计划、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五年规划及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五年规划、计划、预算的编制、执行。市发改委具体组织五年规划、计划的编制、执行,市财政局具体组织本级预决算的编制、执行,汇总编制本市的总预算和总决算。

第五条 本市五年规划、计划和预算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的编制

第六条 计划和预算的编制,应当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七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八条 市发改委和财政局编制计划和预算时,应当通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计划和预算编制的主要会议,并于计划和预算草案主要内容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前,就计划和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作专题报告。

第九条 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计划主要调控目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地方财政收支、外贸进出口总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就业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
(二)本市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目标;
(三)编制计划的依据及说明;
(四)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
(五)审查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预算草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编制预算的依据及说明;
(三)完成预算的主要措施;
(四)审查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三章 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和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计划和预算草案或五年规划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和审计局应当提前三十日,将准备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本年度计划和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报告、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市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计划和预决算草案进行审议。必要时,请发改、财政、审计、经信、统计等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对计划和预决算草案作出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初审会议应当形成计划和预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计划草案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安排的总体评价;
(二)对本年度计划草案安排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年度计划草案安排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四)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年度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决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提出建议;
(三)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评价,对审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年度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和预算草案的报告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五年规划草案应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给全体代表。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或上个五年规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和预算草案或本五年规划草案的报告,同时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计划草案及其报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计划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宏观经济政策,是否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是否适应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计划草案提出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目标、物价水平、就业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进出口总额等主要预测指标的依据是否充分;
(三)计划草案提出的科教文卫体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是否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四)对计划草案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措施是否可行;
(五)年度计划安排与五年规划是否相衔接。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
(四)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编制是否完整;
(五)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六)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
(七)为完成预算提出的政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五年规划、计划和预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听取审议、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本五年规划、本年度计划和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后,提出上年度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计划和预算草案的决议草案,提交大会表决。

第二十三条 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下达计划,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市发改委应当于计划下达后的三十日内,将下达的计划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市财政局应当于预算批复后的三十日内,将批复的预算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决算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第二十六条 在计划和预算年度开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计划草案和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执行。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市人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规划,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 计划和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五年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在执行中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致使原定计划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偏差时,应当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三十一条 五年规划、计划、预算需要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编制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说明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五年规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第四年的第一季度,计划、预算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当年第三季度。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五年规划、计划、预算调整方案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

第六章 计划和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将本年度计划和预算的上半年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和预算的预测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听取的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五年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代表对五年规划、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视察,并可就五年规划、计划、预算和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进行调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对五年规划、计划和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向市发改委和财政局发出监督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可以就计划和预算以及计划和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受询问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在会议期间当面给予说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就计划和预算以及计划和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案,受质询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在会议期间当面给予答复。

第三十八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市属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计结果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和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月将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的,市人大常委会责令改正;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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